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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报-7-20191201-外资准入限制问题研究

2020年06月11日 06: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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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研究院简报

第 7 期 201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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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 2019 年 11 月 29 日受托于开发区管委会
 

外资准入限制问题研究

一、 外资准入产业上的限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 1995 年颁布以来一直是我国政府规范外资准入产业的主要指导性文件,该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共同编制,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需要适时修订。先后于 1997 年、2002 年、2004年、2007 年、2011 年、2015 年和 2017 年进行过修订。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的产业划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限制类主要是限制特定产业领域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和企业类型,如外商投资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外商投资制造业的稀土冶炼限于合资、合作形式。禁止类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机构、电影制作公司、社会调查等行业。无论外国投资者采取新设投资方式或通过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投资,都必须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关于限制、禁止的产业规定。

二、 新设外资企业要求上的限制

我国现行立法要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满足一些原则,诸如应当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还规定了不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形,如有损中国主权,或违反中国法律,等等。这些原则性的要求比较抽象概括,透明度和可执行度较差,其指导作用有限。

三、 出资主体上的限制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排除我国自然人参与出资设立,外国投资者只能选择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合作伙伴。如果外国投资者意图与中国自然人合资合作,则必须由该中国自然人先行设立一家公司或企业,再以后者实体的身份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

四、投资范围

外国投资者一般应以货币形式出资,以实物或技术出资的“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由于是否为我国所需以及是否先进的评判标准并无统一规定,实践中容易出现不同地区的政府审批部门各自为政,有差别地任意认定和审批外国投资者的技术设备出资。

注:已咨询外汇管理局,外资进入中国并没有金额的最低限制;季主任所述情况的原因可能在上面四点之中。

 

 

战岐林

山东工商学院自贸区研究院

2019 年 12 月 1 日星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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